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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保持沉默
但你微信里說過的話
發(fā)布的每一條朋友圈
都將成為有效證據
隨著互聯(lián)網普及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fā)展
微信、支付寶、QQ等互聯(lián)網工具
在人們的生活、工作中發(fā)揮著
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萬一碰上糾紛
這些電子記錄能成為證據么?
今年7月15日,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在廣東省率先出臺《互聯(lián)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guī)程》(以下簡稱《規(guī)程》),《規(guī)程》中對互聯(lián)網電子證據舉證、認證標準進行了細致的規(guī)定。
據報道,該《規(guī)程》從電子證據的固定、當事人舉證方式、法官認證采信規(guī)則等方面,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具體路徑。按《規(guī)程》指引操作,互聯(lián)網電子數據證據不必一律要經過公證,也有很大可能性獲得法院采信了。
《規(guī)程》內容如下:
互聯(lián)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
一、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聯(lián)網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訊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訊功能的軟件)生成的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靜態(tài)和動態(tài)圖片、文本文件、音頻、視頻、網絡鏈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發(fā)布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網絡鏈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
(三)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如支付寶、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件)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
(四)其他電子數據等(通過電子郵件、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二、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采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并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盤)編號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二)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證據中包含視頻的,應當提交備份視頻后的儲存載體;
(四)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訴訟風險提示: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獲得法院采納的風險。)
三、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于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四、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五、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件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核對。
展示設備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并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QQ,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注名稱、昵稱、微信號、QQ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fā)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fā)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二)出示電子郵件:
(1)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錄進入電子郵箱,展示電子郵箱的地址;(2)點擊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內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機持有人登錄短信界面,點擊相應短信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短信內容,同時應當明確本方手機號碼。
(四)出示支付寶: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fā)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fā)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的,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軟件,參照以上方式進行展示、核對。
《規(guī)程》對互聯(lián)網電子數據證據的范圍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lián)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其中,微信紅包、朋友圈發(fā)布的文字、圖片、評論點贊等,都可作為電子證據。
據了解,南沙法院此次結合審判實踐出臺《規(guī)程》,旨在破解互聯(lián)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
網友:嚇到不敢說話!也有人擔心……
消息一出,立馬引起很多網友關注,有人說:你發(fā)的每個表情包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也有人說,再也不敢亂說話了……
但是,也有人擔心,聊天記錄也是很容易造假的……
別慌!不是所有聊天記錄都能成為呈堂證供
對于網友的擔心,其實在法律上早就有相關的解釋,在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出臺的《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定規(guī)程》上也有詳細說明: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納入了電子證據,2015年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也對電子數據作了明確規(guī)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層面上,有效的證據需要符合“三性”,即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
首先,真實性。
因為微信聊天工具沒有網絡實名制,雖然微信一直在推廣實名制,但是并沒有強制實名制。
換個頭像和 ID,人人都可以是馬化騰。況且還有“聊天生成器”這種造假方式,這些聊天記錄生成器不僅能微信造假,還可以生成假紅包,假的轉賬記錄等等。
其次,關聯(lián)性。
當事人最易犯的錯誤是將微信掐頭去尾,只留下讓人看不懂的內容,同時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與案件事實有任何關聯(lián)。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記錄,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斷章取義,否則可能會使得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真實性遭到對方質疑。
最后,合法性。
這個就需要證明聊天記錄合理、有效,是確實發(fā)生的,并且雙方都承認的。
對此,廣州市南沙區(qū)法院表示,為保證聊天記錄證據的合法有效,當事人提交微信相關證據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 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 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 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此外,當事人取證時除了演示登錄微信賬戶、證明身份的真實性的同時,還要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法官采信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做?
◆ 法官在采信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確定微信使用者身份?微信并未強制實名認證,法官在采信微信相關證據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記錄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信息,使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確認。
◆ 法官如何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來分析是否存在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并據此作出事實認定。
所以,并不是所有聊天記錄
都能成為呈堂證供的,
該聊的還是正常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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